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沙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6月13日以中縣甲警偵字第09700092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四十分許。
㈡地點:臺中縣○里鄉○○路○段○○○巷○號二樓房間內。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 邱大豪 於警訊中之證述。
㈢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
㈣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潤滑液、保險套。
㈤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