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614號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蘇仁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柑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