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54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辛○○
壬○○
被 告 庚○○
戊○○
丁○○
己○○
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甲○○
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八
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