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5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志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潘志成係高雄市104年第G301梯次陸軍補充兵徵集令所徵集之現役役男,應於民國104年9月14日10時10分,至高雄市楠梓火車站前站地下道前廣場報到集合,入營服役12日。上開徵集令經潘志成之妹 潘幸楦 於104年9月3日在其高雄市○○區○○○巷0號戶籍地代為簽受,並轉告該徵集令之內容,詎潘志成知悉該徵集令內容後,並無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未於上開時、地前往集合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接受徵集。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潘志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104年10月5日高市府兵役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高雄市仁武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高雄市104年第G301梯次補充兵徵集令、高雄市政府兵役局104年9月21日高市兵役政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高雄市104年補充第301梯次役男交接名冊、高雄市政府兵役局105年3月1日函附兵(役)籍表、高雄市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核定通知書、高雄榮民總醫院105年3月29日函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憑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漠視人民憲法上之義務,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健全及公平性,危害國防兵役之有效管理,殊為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