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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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乃文受刑人吳明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乃文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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