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汪麗珠 債務人 黃宏程 債務人 黃益章 債務人 黃馨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進明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被繼承人黃進明已於98年10月19日死亡,按民法第1148條前段規定其相對人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復按民法1153條第一項規定,遺產之債務由相對人即繼承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從而其相對人即繼承人汪麗珠、黃宏程、黃益章、黃馨瑩為本件之連帶債務人,合先敘明。
(二)緣被繼承人黃進明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本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債務人在上開還款期限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本金債權:伍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整。待收利息:柒拾壹元整。
(三)利息計算:
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零元整。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十三條)。
(四)貸款手續費:零元整(按契約書第八條)。
(五)又依款契約書第十四及十五條約定,被繼承人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全部清償。惟被繼承人黃進明已於99年10月19日死亡,聲請人於99年3月23日向鈞院家事法庭函詢被繼承人黃進明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蒙鈞院雄院高99團字第875號回函,被繼承人黃進明之繼承人汪麗珠、黃宏程、黃益章、黃馨瑩未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事件。為確保債權,依法請求相對人即繼承人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黃進明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