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124號原告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告 許哲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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