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萬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萬吉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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