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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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8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張哲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