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13號

原告 羅守至

上列原告對被告JLPT測驗中心負責人等提起訴訟,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時以中原大學教學大樓317室監考員、JLPT測驗中心負責人為被告,然未據提出被告中原大學教學大樓317室監考員正確姓名、住所或年籍等資料,亦未表明JLPT測驗中心負責人為何人,以特定當事人。原告應以電腦打字或以得供人辨識之工整字體具狀補正被告中原大學教學大樓317室監考員正確姓名、住址、JLPT測驗中心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及法人登記證書或商業登記抄本,並表明起訴對象究為JLPT測驗中心或JLPT測驗中心負責人。

三、原告應以電腦打字或以得供人辨識之工整字體具狀補正說明究有何權利受侵害,並基於何種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請求本件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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