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世和
王瑤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零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