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原告巨崴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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