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告壬○○
癸○○丙○○子○○○甲○戊○○乙○○丑○○丁○○己○○庚○○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郵費新台幣一千零二十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