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