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代理人 蔡志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墊付國內票款借據」第十四條約定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經原告提起訴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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