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上訴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駿賢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被上訴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 (即 偉任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姚妤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薪資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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