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仁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仁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毒偵字第4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4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毒品2包,經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佐。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毛重0.31公克,鑑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甲基安非他│耗損0.0118公克。│公司102年10月8日UL│││命1包││/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第二級毒品│毛重0.48公克,鑑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甲基安非他│耗損0.0071公克。│公司102年10月8日UL│││命1包││/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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