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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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婉郁┌────────────────────────────────────────┐│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 董振誠玉山商業銀行│97年12月31日│新臺幣(下同)│AG0000000│││││潮州分行││5,000元│││├──┼──────┼──────┼──────┼───────┼─────┼──┤│002│ 梁香蘭國泰世華銀行│98年4月30日│20,450元│IN0000000│││││屏東分行│││││├──┼──────┼──────┼──────┼───────┼─────┼──┤│003│ 張梅蘭聯邦商業銀行│98年5月31日│26,080元│UA0000000│││││屏東分行│││││├──┼──────┼──────┼──────┼───────┼─────┼──┤│004│ 張桂祥臺灣新光商業│98年4月30日│5,760元│MX0000000│││││銀行屏東分行│││││├──┼──────┼──────┼──────┼───────┼─────┼──┤│005│ 李峰光 │合作金庫商業│98年6月29日│15,135元│OV0000000│││││銀行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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