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00元【計算式:3,500×85平方公尺=297,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