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0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9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908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黃泰熊 即 黃偉聰
邱麗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分別為臺中市南屯區、臺北市南港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