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乙○○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000000000)為越南籍,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越南文譯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