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6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0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主張對於債務人即抗告人有新台幣203萬7,100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論旨雖稱有上開債務伊不知情云云,惟查此屬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抗告人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為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呂淑玲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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