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聲請人 王肇鋒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衣芯穆建綸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依聲請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後,該本票之執票人即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本票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此觀票據法第123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若本票執票人嗣後再以同一本票重行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既無實益,另課發票人重複負擔聲請費用之責,且使單一本票債權同時有二以上之執行名義存在,顯非法之所許。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票號JC197455之本票,業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73號裁定准許並於107年7月17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猶執同一本票,向本院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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