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77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
7月31日19時30分許,至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乙○○住處,欲向乙○○之子 詹燕忠 討債,但因詹燕忠一直未回該處,甲○○竟憤而萌生毀損之犯意,持其所有之鐵鎚1支,將乙○○住處客廳之鋁門窗玻璃1片打破,紗窗之框架亦因此變形,足以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人認本件被告甲○○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復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以本件業經告訴人乙○○與被告甲○○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乙○○不再追究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協議書各
1份在卷可稽(參97年度偵字第3677號卷第34─第37頁),爰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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