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該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苗簡調字第197號調解成立,關於訴訟費用則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333元│原應繳裁判費1,000元││││,因准許訴訟救助而暫││││免,另扣除調解成立可││││退還之裁判費667元。│├───────┼───────┼──────────┤│合計│333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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