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中山區,車禍發生地在國道三號
高速公路北上42公里988公尺處(約臺北縣樹林鎮),均不
在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之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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