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06號上訴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被上訴人 張意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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