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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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275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BF000-A112001(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高宥翔 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
法官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