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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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275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BF000-A112001(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高宥翔 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

法官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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