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5號
聲請人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慧 、 楊志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5號
聲請人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慧 、 楊志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