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原告 董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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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烈 、 陳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黃文烈、陳淑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億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