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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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田如玉 失蹤人 陳惠卿 最後關係人 陳侯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惠卿(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田如玉為失蹤人陳惠卿之女,陳惠卿於
民國99年3月28日離家出走後,即行蹤不明,迄今已逾13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西園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9頁、第7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陳惠卿之勞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99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99年迄今之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自99年3月迄今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99年3月迄今是否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護照更換等手續,查知失蹤人無上開相關資料乙節,有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健保WebIR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4月7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3507號函、臺北○○○○○○○○○112年4月10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126002617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4月1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3839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6月6日領一字第1125309725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53頁、第57至69頁、第85頁),經核尚無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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