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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