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 陳雅雯 被告台灣牛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 訴訟代理人 陳珮云 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 吳承諺 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