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96號105年度婚字第67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周慧玲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胡錦池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許桂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項關於「本判決第四項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於反請求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元為反請求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於反請求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反請求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