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張基湖 被告 王豫華
王正義 即 泓泰 行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93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湯有朋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