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8歲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6日起至96年2月間某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6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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