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興具保人林世昌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度執字第13521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興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林世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判決書等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