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陳生家 相對人張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作成之(二○一二)新民初字第二二七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確定(西元2012年新民初字第227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生效確認章影本、河南省新縣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為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業於西元2012年(即民國101年)00月00日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中核字第011268號證明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及生效確認章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該事件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未違背本國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夫妻之間應相互扶助,相互溝通,不斷增進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後,因性格各異及生活習慣存在較大差異,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出離婚,被告書面意見表示同意離婚,因此可視為兩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判准兩造離婚,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揆諸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施秀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