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抗告人 邱碩臣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邱碩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案件,經原審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63號裁定主文諭知「邱碩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並未抗告而告確定)。該原審法院裁定主文意義明瞭,並無執行上疑義之處,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至聲明意旨所稱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所定執行刑顯然過重等情,乃屬對該裁定內容不服,自應以抗告或其他程序加以救濟,尚非上揭聲明疑義所得救濟之範疇,因認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主張該裁定裁量過重,請求酌量減輕、重新定刑等旨,無非置原裁定明白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力進法官許辰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