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曉萍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