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號(現於臺灣雲林二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25日│98年1月9日前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638號│97年度毒偵字第4511號│98年度毒偵字第911、83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65號│98年度訴字第82號│98年度訴字第855、86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18│98.02.09│98.05.26│││││(中高分院98上訴600號││││││98.03.10判決程序駁回)││├─┼──────┼───────────┼───────────┼───────────┤││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665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98年度訴字第855、8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11│98.05.20│98.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3164號(98│98年度執字第3618號(98│98年度執字第4123號(98│││年度執緝字第692號)│年度執緝字第693號)│年度執緝字第6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3月4日│97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11、837│98年度毒偵字第415號││││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855、864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26│98.07.29││├─┼──────┼───────────┼───────────┼───────────┤││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855、864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5│98.09.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4123號(98│98年度執字第5498號││││年度執緝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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