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瑞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瑞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瑞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於民國109年8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
110年10月2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9年8月17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