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91號聲請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政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彩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具狀表明本件請求金額若干?
三、提出聲請人之「農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現任理事長向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
五、提出聲請人之現任理事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更正為正確聲請之事項內容一(應更正為如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建物」)准予拍賣。」)
七、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建物)。
八、更正為正確附表(建物附表記載須與不動產一類謄本一致,俾供核對。聲請狀附表漏未記載616建號建物之總面權利範圍、層次及層次面積、設定權利範圍,並應更正如法官批示之附表總面積)。
九、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