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玳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