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玳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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