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曾文卿彰化商業銀行北│98年3月31日│283,940元│FN0000000│││││斗分行│││││├──┼───────┼───────┼───────┼────────┼────────┼──┤│001│ 蕭光志臺中商業銀行田│98年9月20日│49,800元│TGA0000000│││││中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