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劉晉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晉安因其本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示,出具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作為保證金額後獲釋,茲因被告即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本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晉安雖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5年2月26日發布通緝,然業於105年3月31日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已到案而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即無從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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