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貴美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500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8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貴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貴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即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同為肇事逃逸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如致人於死、重傷或輕傷者),其肇事逃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騎乘重型機車,未遵守交通規則撞及被害人 黃鈺凱 而受傷後,未停留於現場提供必要之協助救護,或等待員警前來處理,隨即駕車逃逸,行為固有不當;惟念被害人黃鈺凱受有左側手腕及右膝疼痛之挫傷等輕微傷害,有診斷證明書(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50024612號卷【下稱警卷】第20頁)可查,渠傷勢尚非嚴重為無法自救力之人,且本案車禍發生之時、地,係位處於人車往來頻繁之道路,被害人較能獲得他人即時協助或救護,故被告於本案所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責內涵,顯與車禍肇事導致車禍相對人受有明顯重大傷害,仍逕自逃逸之情節有異。據上,依上述犯罪情狀下,若處最低法定刑度,於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嫌過重,難認罪、刑相當,故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應堪認定,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13號、102年度交上訴字第997號判決意旨,亦均同此見解)。
三、爰審酌被告陳貴美於肇事後未報警,亦未對被害人施予救護或等待員警、救護車至現場處理,隨即駕車離開現場,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因一時受到驚嚇而騎車離去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現已滿72歲為年長之人,在家庭任家管、受有國小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暨考量被告事後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交通事故和解書在卷可佐(見105年度偵字第21500號卷第8頁至第9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又為年長之人,教育程度不高,思慮不足而一時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深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本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1500號被告陳貴美女7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貴美於民國105年5月19日16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0000路0段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此時適有黃鈺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上開路段,遭陳貴美由左後方追撞,致黃鈺凱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手腕及右膝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陳貴美騎乘上開機車肇事致黃鈺凱受傷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報警處理,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經警據報並調閱肇事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陳貴美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查中之自白│人黃鈺凱發生碰撞,因一時緊││││張而逃離現場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凱於│1.告訴人於上開時、地與被告│││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有發生碰撞,致受有上開之││││傷害之事實。││││2.被告知悉告訴人倒地受傷,││││未採取救護措施亦未報警而││││騎車離去之事實。│├──┼──────────┼─────────────┤││國軍臺中醫院附設民眾│告訴人遭被告碰撞後而受有││3│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之傷勢。│││1紙││├──┼──────────┼─────────────┤│4│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1.被告肇事地點。│││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2.被告肇事後未留於現場。│││故調查報告表(一)(│3.查獲經過。│││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刑案││││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檢察官楊凱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0日
書記官郭孟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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