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629號
原   告  林嘉宏
被   告  游惠鳳
       鄭育青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被   告  劉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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