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升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升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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