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崇德
上列上訴人楊崇德與被上訴人間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宋德華